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築藍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間請求返還建築藍圖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建築藍圖,係基於所有權而生,而所有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