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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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