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499號聲請人 黃美蘭 相對人 唐建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本票到期日詳見附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649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88年5月21日│120,000元│未載到期日,視│89年2月26日│274032││││││為見票即付。││││├──┼───────┼───────┼───────┼───────┼──────┼───┤│002│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3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89││├──┼───────┼───────┼───────┼───────┼──────┼───┤│003│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4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0││├──┼───────┼───────┼───────┼───────┼──────┼───┤│004│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5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1││├──┼───────┼───────┼───────┼───────┼──────┼───┤│005│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6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2││├──┼───────┼───────┼───────┼───────┼──────┼───┤│006│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7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3││├──┼───────┼───────┼───────┼───────┼──────┼───┤│007│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8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4││├──┼───────┼───────┼───────┼───────┼──────┼───┤│008│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9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5││├──┼───────┼───────┼───────┼───────┼──────┼───┤│009│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10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6││├──┼───────┼───────┼───────┼───────┼──────┼───┤│010│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11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7││├──┼───────┼───────┼───────┼───────┼──────┼───┤│011│87年8月20日│10,526元│88年12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8││├──┼───────┼───────┼───────┼───────┼──────┼───┤│012│87年8月20日│10,526元│89年1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899││├──┼───────┼───────┼───────┼───────┼──────┼───┤│013│87年8月20日│10,526元│89年2月25日│89年2月26日│7119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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