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01、1898、2058、2520、3305、3444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7、2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涉嫌多件竊盜案件,全案已判決,無串證、逃亡之虞,且有固定住居所,另聲請人之家屬遭管制入境,需由聲請人親自辦理入境事宜,懇請准予聲請人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為其與同案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嫌疑重大,且檢察官起訴聲請人涉犯竊盜、加重竊盜罪嫌共有8次之多,有事實足認為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6月3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同年7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
三、茲查,被告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45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99年7月28日起,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審酌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