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8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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