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饒金珠 、 張雲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
513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雲喬住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饒金珠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