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陳錦
李金龍 李長益 李萬益 李金樹 李萬來 陳乖 陳瑞隆潘桂花 陳保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複代理人 江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罔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9,510元,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38,72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因此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2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編號│遺產內容│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價值││││公尺)│││├──┼───────────┼─────┼────┼──────┤│1│新北市○里區○○里段松│689│全部│8,405,800元│││子腳 小段 51-2地號土地││││├──┼───────────┼─────┼────┼──────┤│2│新北市○里區○○里段松│431│全部│3,146,300元│││子腳小段51-6地號土地││││├──┴───────────┴─────┴────┴──────┤│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陳木 之遺產總額為11,552,100元,而原告應繼分共││計為7/12,故可分配之遺產金額為6,738,72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