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代理人 王進興 債務人 陳美華 債務人 許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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