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聲請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裁定淮許後,由檢察官將被告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0.06公克,此有該局95年8月15日調科壹字第970003164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應予淮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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