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甲○○前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於90年11月26日停止戒治出監,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停止強制戒治處分,於91年12月2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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