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竣傑選任辯護人蔡昆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陳俊宏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就被告被訴傷害告訴人陳俊宏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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