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1上列被告乙○○因98年度易字第490號恐嚇等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