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