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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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新禾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林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秀菁 被告 鄭建瑋 被告 謝宜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