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銘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