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659號聲請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吳俊輝 相對人FONGTAIFISHERIESCO.,LTD.( 豐泰 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佑 相對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相對人 陳昭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6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166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美金)(美金)1112年6月20日2,700,000元2,272,184.49元113年4月30日113年4月30日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0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166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美金)(美金)1112年6月20日2,000,000元1,750,000元113年5月10日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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