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2號聲請人 陸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家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58778)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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