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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