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零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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