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684號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4年4月19日以士院 儀刑謙 93易684字第0940204399號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被告甲○○出境之處分,解除之。
本院於94年2月4日所諭知之限制被告甲○○住居於台北市○○○路○段○○○巷○○○號之1,1樓之處分,解除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94年間因涉及詐欺案件(本院93年度易字第684號),經本院限制住居及出境,然該案業經判處伊罪刑確定,且業已執行完畢,今為申請護照,始知該限制住居、出境之處分未經解除,為此聲請解除該限制住居及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證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之前案紀錄表,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業已執行完畢,而上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經本院於94年2月4日諭知限制出境及住居於台北市○○○路○段○○○巷○○○號之1,
1樓之處分,並經本院於94年4月19日以士院儀刑謙93易68
4字第0940204399號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被告出境,有上開簡式裁定及函文附卷可稽(見該案本院卷第61及84頁),是被告所犯該案既已執行完畢,即應解除被告之限制出境及住居之處分,所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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