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在民國96年4月9日下午4時許、同日下午4時至5時間,犯竊盜罪3次,而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98號(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36號)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