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18號債權人 呂淑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銀山 、 陳圖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抑或150萬元。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此部分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四、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