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周菊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聖權陳新法吳偉理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5,467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對之起訴已屬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件:
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60,200元/㎡(公告土地現值)×70.11㎡(土地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3/4(1/4+1/4+1/4)=3,165,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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