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科智 (原名: 邱笠 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邱笠翃 於92年05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臺幣0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3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笠翃│自民國94年12│民國104年8月│年息20%│││389837││月14日起│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邱笠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9%│││30439││6月18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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