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己○○
1號相對人戊○○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戊○○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6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6月19日至民國91年9月19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91年9月19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戊○○。嗣債務人戊○○於民國91年6月19日簽發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交付聲請人己○○,並由債務人戊○○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戊○○於民國94年8月8日死亡,丙○○、乙○○、丁○○、甲○○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規定,對前開債務負返還責任,而其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民國95年6月2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詎已屆清償期債權人未獲清償,計欠3,000,000元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通知債務人丙○○、乙○○、丁○○、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9月27日送達於債務人乙○○,而債務人丙○○、丁○○、甲○○部分已於民國96年9月29日寄存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並於同年10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67│旱│00│77│02.00│全部│丙○○│├──┼───┼────┼────┼────┼────────┼─┼──┼──┼──────┼─────────┼──────┤│002│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708之20│林│00│11│21.00│全部│丙○○│├──┼───┼────┼────┼────┼────────┼─┼──┼──┼──────┼─────────┼──────┤│003│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708之32│林│00│11│34.00│全部│丙○○│├──┼───┼────┼────┼────┼────────┼─┼──┼──┼──────┼─────────┼──────┤│004│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708之33│林│00│11│74.00│全部│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