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志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