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 曾俊銘 原告與被告 莊勝全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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