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李依庭 被告 許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