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 楊定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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