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聿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珮庭代 理人 廖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台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聿廣科技有限公司152,355元MK0000000112年7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