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溫培安 債務人 葉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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