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林奕璋 年籍詳卷被告 劉明文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