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27號聲請人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遠豐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99年5月15日│75,149元│EL0000000│││ 李曾淑英大安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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