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國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王伯群 (即 蔡東憲 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陳宇桓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