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美足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文鑫 律師保證人 施永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廖宜鴻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1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500元,總清償金額108,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3%。嗣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12司執消債更13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
結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12年6月13日具狀表示不同意,惟其已逾期確答,亦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分之1,達到64.41%(計算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2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4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3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55%=64.41%),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擔任臨時工,每月平均薪資20,000元,又觀諸
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勞工保險加保於屏東縣女子燙髮職業工會,109至111年間申報所得均為0元,堪認其除擔任臨時工之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20,000元作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其清償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本件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4,509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金額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2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陳報扶養其父(50年生)及未成年之子(99年生),其等109至111年申報所得均為0元,其父名下僅有94年出廠之汽車1輛,其子名下並無財產,堪認其等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分別由債務人與其2名手足、配偶共同負擔,有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按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為核算標準,債務人應負擔其父及子之扶養費分別為每月5,692元、8,538元(17076÷3=5692,17076÷2=8538),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分別僅須負擔其父及子之扶養費3,000元及1,000元,亦屬可採,爰以每月4,000元(3000+1000=4000)列計其應負擔之扶養費數額。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4,509元及扶養費4,000元,僅餘1,49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491),惟其仍願提出每月清償1,5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條件公允。
㈣依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並不穩定,其是否能按期履行更生
方案尚有疑義,惟其已徵得其配偶甲○○同意擔任保證人,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有甲○○所提願為更生方案保證人之保證書及印鑑證明為證。查保證人甲○○任職於鑫門鋁門窗工程行(無商業登記),每月薪資約40,000元,每月支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約33,814元,有郵局帳戶存摺、名片及債務人112年9月14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堪認足以擔任本件保證人。
四、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1,500元,以保證人之收支餘額,足以擔保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本件更生方案即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且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03%。5.債務總金額:10,425,365元。6.清償總金額:108,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保證人:甲○○。貳、更生方案內容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6年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0,81815811,376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834271,944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5,91916511,88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641231,656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3,2521017,272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7,813735,256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7,8311027,3448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03292,088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28,21434925,128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88,52614210,224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32,651775,544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81,93315611,2321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83,030987,056總計10,425,3651,500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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