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瑞佳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瑞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瑞佳因強盜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42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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