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4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兆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兆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貳包(驗餘淨重參拾陸點柒捌捌捌公克,純質淨重參拾貳點貳壹貳捌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被告温兆翔前揭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驗餘淨重36.7888公克,純質淨重
32.2128公克)之純質淨重加總已逾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持有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驗餘淨重36.7888公克,純質淨重32.2128公克),係被告犯上開之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俱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之K盤1只、刮片1片,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爰不於本案中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5974號被告温兆翔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
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兆翔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721號、第207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2年10月22日至103年10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詎仍未能警惕,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4年3月14日3、4時許,在臺北市○○○路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佑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萬6,000元購得數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於翌(15)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1住處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驗餘淨重36.7888公克,純度為87.3%,純質淨重32.2128公克)、K盤1只、刮片1片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兆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嚴梓豪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照片28張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驗餘淨重36.7888公克,純度為87.3%,純質淨重32.2128公克)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檢察官陳欣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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