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信宏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參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與編號6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部分,應依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執行),分屬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0年6月11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5月4日108年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09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09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109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2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22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10年4月1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94號(編號1、2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00號(編號3-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萬元)
編號456罪名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間某日108年6月間某日106、107年間某日起至108年7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0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0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9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00號(編號3-5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萬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0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