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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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恢復勞健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 蔡依玲 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恢復勞健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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