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311號聲請人 蕭賴香妃
賴玟伶 賴怡賢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賴玟伶、賴怡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蕭賴香妃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賴國棟 之女,為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賴國棟於民國105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賴國棟(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路○○○號)於民國105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賴玟伶、賴怡賢為被繼承人賴國棟之次女、參女,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賴玟伶、賴怡賢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二)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依聲請人蕭賴香妃之戶籍謄本所示,其係於91年10月1日被養父 蕭全義 收養(見本院卷第10頁),與本生父親即被繼承人賴國棟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則聲請人蕭賴香妃非屬被繼承人賴國棟之繼承人,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蕭賴香妃既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