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張碧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俊榮 、 張俊仁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