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陳述意見表於113年4月8日送達於法務部○○○○○○○○○○○由受刑人親自收受,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29日112年7月6日12時1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03號113年度中簡字第65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8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03號113年度中簡字第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9日113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61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