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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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2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金水 、 鍾瑞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明一之正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857,54
3元。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金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鍾瑞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