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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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AOTUANVAN(美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被告姓名「GAOTUANVAN」均應更正為「CAOTUANVAN」。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108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刑事簡易判決將被告姓名「CAOTUANVAN」誤植為「G
AOTUANVAN」,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