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92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黃莉婷 債務人 陳金城
張美惠
一、債務人陳金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金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美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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