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蔡國勇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士弘 人下1樓之1至之3及9至12樓相對人楊士弘相對人 何天瀚 相對人 何豐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應予准許。
理由如聲請理由所載。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