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淑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娟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前鎮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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