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忠民

選任辯護人謝佳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0084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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