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忠民
選任辯護人謝佳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0084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王立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忠民
選任辯護人謝佳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0084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