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4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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