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 趙彥程 即正程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馥瑄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安聯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113年4月15日44萬1,219元AL576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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